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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賄罪司法解釋中有哪些類型?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33W)

共同受賄罪司法解釋中有哪些類型?

一、共同受賄罪司法解釋中有哪些類型?

1、合夥共同受賄

合夥共同受賄指兩個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各自職權互相串通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並且為他人謀取取利益的行為。這種受賄俗稱一窩爛,大部分屬事前通謀,受賄的故意是在事前就已形成且相互明瞭。至於收受賄賂的方式,有雙方分別收受賄賂,有一方收受賄賂後分給另一方的。很顯然這兩個以上國家工作人員都有職權在身,且都是直接的、故意的犯罪。如某學校教學接建築工程,招標方兩負責人商定,必須得到處好方能決定由誰承建,某建築公司送給二人一萬元後承建該工程,二人各得五千元,該二人構成了共同犯罪。

2、斡旋受賄中的共同受賄

斡旋受賄是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從而索取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毫無疑問要以受賄論處,但他並不能直接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必須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若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事前或事後也分得部分賄賂,那麼也要以共同受賄論處。最典型的有如包辦事的行為,受賄人收受鉅額賄賂後許諾將某事包辦好,其從賄賂款中支付一部分給其他作用於辦成了某事。如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某派出所拘留,張父為使其中子獲釋,送給政法委幹部肖某二萬元要其幫忙,肖某遂要求任該派出所所長的同學餘某不予追究且將人釋放,事後肖某分了八千元給餘某。該二人應以共同受賄論處。

3、近親屬特別是夫妻共同受賄

在實際案件中,還存在大量近親屬特別是夫妻共同受賄的情況,該情況可區分為三種情形。1、若雙方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應以合夥型共同受賄論處。2、若雙方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一方索取或收受賄賂,另一方為他人謀利的,則按斡旋受賄中的共同受賄論處。3、若一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另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的。此種情形案發後,犯罪分子往往將罪責往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上推以圖逃避懲罰。對於此類情形的處理,我們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一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賄賂,國家工作知道此事的,國家工作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應以犯論處;而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卻推脱不知道的,而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這種情況現行依法很難認定構成犯罪。按照常理,近親屬特別是夫妻不可能不知道,若能設立法律推定原則,推定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則能有效破解此難題,以共同受賄予以懲處。

二、共同受賄如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所以,受賄五萬元,量刑起點至少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從犯,一般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7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2)未區分主從犯,但對於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對於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

共同受賄罪的認定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在對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必須按照共同受賄的構成要件,對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後,再進行合法的處理,針對不同類型的共同犯罪行為,應當制訂不同的判決情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