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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勞動爭議 閲讀(2.91W)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

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簡單的説就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勞動關係中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

二、適格的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當事人中,一方或者雙方的身份、資格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成立條件,小編為您提供了相對的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法律範圍,也就是説,凡是在法律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範圍之外的情況,仲裁委員會將不會受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