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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這裏的所屬單位可以理解為,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二是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係;也可以理解為具有關聯性質的公司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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