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共有權力的行使糾紛怎麼向法院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二、業主共有權力的行使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業主共有範圍有哪些?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哪些?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五、業主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我國法律制度中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除了業主對住宅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之外,對於建築區域內的其他公共設施,業主是有共同享有和使用的權利的,正因為是共有的,所以個別業主在行使相關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