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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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