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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買賣不破租賃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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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買賣不破租賃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一、執行異議之訴買賣不破租賃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執行異議之訴買賣不破租賃的審理時限是6個月,執行異議之訴,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三、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之訴是比較特殊的,但説到底執行異議之訴也只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審理時限和起訴程序上與其他的民事糾紛沒有任何的差別。像這種情況起訴之後,主要是為了便於對標的物的執行,但原被告還是認真的參與庭審過程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