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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權不可以繼承。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為特定身份關係的親屬而設,具有人身專屬性。由於這種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權只能適用於自然人,且不能夠自由轉讓、繼承,一旦權利人死亡,居住權便消失。故居住權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其最長期限為權利人的終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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