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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民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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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民房屋拆遷補償
農民房屋拆遷補償
土地法修正草案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住房保障方面:

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

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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