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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部門鑑定機構是哪個?

勞動保障 閲讀(1.98W)

一、員工勞動合同部門鑑定機構是哪個?

員工勞動合同部門鑑定機構是哪個?

當地勞動行政機關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

按照《勞動合同鑑證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鑑證的範圍主要是: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私營企業僱主招用僱工,個體工商户招用幫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勞動合同;

(六)其它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序是指怎樣的?

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序,主要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鑑證勞動合同的步驟和方法,大體如下:

(一)受理鑑證。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鑑證,首先必須提供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3份;勞動者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為法人,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鑑定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方予受理。

(二)審查勞動合同的真實性。鑑證開始時,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或者集體代表)應一同到場,由鑑證機關負責人主持,當面逐一詢問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所籤勞動合同條款當事人雙方是否都贊同等。

(三)審查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鑑證機關審查勞動合同條款時,要看條款是否齊全,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規定,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鑑定證明。對經鑑證審查合格的勞動合同,應由鑑證機關簽署意見,予以證明,確認其為有效勞動合同,並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加蓋鑑證機關的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應駁回申請,不予鑑定證明;對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整理、歸檔。對經過鑑證的3份勞動合同要統一編號,2份分別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1份由鑑證機關存檔

(六)收取鑑證費。鑑證終結,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鑑證費。

一般都不需要勞動合同的鑑定除非是雙方涉及到一些勞動合同上的糾紛,比如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虛假的勞動合同,還有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卻因為相關的賠償發生了經濟上的糾紛,這種情況也可能會需要進行勞動合同的鑑定,鑑定雙方是否真的存在過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