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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休假規定的時間是多久

年假 閲讀(2.16W)

勞動法休假規定的時間是多久?

勞動法休假規定的時間是多久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這裏的休假是針對年休假來説的話,那麼年休假的時間長短是要結合職工的累計工作年限的,而且在實習期間員工是不能夠享有帶薪年假的。還有當年因事假或者病假累計請假時間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時限的話,也喪失了休年假的機會了,至於法定節假日期間的休假,想必職工也並不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