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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撫養權有什麼區別?

子女撫養 閲讀(1.38W)

監護人和撫養權有什麼區別?

民法理論中,監護人與撫養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監護人是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人,而撫養人則是對被扶養人享有撫養權的主體,因此二者之間存在着很大的區別。具體來説,監護人和撫養權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監護權的概念

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説,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

二、撫養權的概念

孩子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在爭取孩子撫養費方面,都有很大的幫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説,孩子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負擔,也是一種責任。

三、撫養權與監護權的區別

有孩子監護權並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

監護權基於親權而產生,撫養權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

1、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 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説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2、監護人並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 父母作為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並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

3、父母間不存在監護權變更問題,變更的是撫養權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

綜上所述,監護人和撫養權有什麼區別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介紹。首先監護權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而撫養權受影響;其次監護人可以是對被監護人沒有撫養義務的人。另外,無論是監護權還是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繼續閲讀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