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監護人和撫養人的區別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閲讀(2.74W)

對未成年子女來講,父母在有撫養權的同時,也對子女有監護權。因此,有一些人不清楚的就認為監護人和撫養人是一樣的。其實,他們僅僅是在某些方面存在共通之處。那麼,監護人和撫養人的區別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了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監護人和撫養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監護人和撫養人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人的概念大於撫養人,撫養只是監護的一種表現形式,一個人可能是另一個人的監護人,但並不承擔撫養義務,法律上的撫養人一定是監護人。

2、監護人與扶養人沒有必然的聯繫。一般情況下監護人即是扶養人,但是,並不是説監護人就是扶養人,扶養人也不一定是監護人,他們之間並不是統一的關係,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人或組織。

二、監護人

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係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係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撫養人

法律明確規定對孩子義務撫養的人。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及成長。監護是一種制度,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為了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嚴格來講,撫養權與監護權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大多數時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都是由其父母享有的,但離婚了,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就只有監護權沒有撫養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