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拒絕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敗訴後公司可以開除嗎?
員工拒絕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敗訴後公司也不能開除職工,但職工不籤勞動合同的,不能要求公司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如果員工提出來不籤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也要謹慎考慮是否要和該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因為試用期階段不符合法定錄用條件的話,公司也可以開除該職工,若不計劃開除該職工,也一定要讓當事人寫一份聲明,避免會給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