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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未履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效力 閲讀(8.69K)

一、建設工程合同未履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未履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未履行管轄法院約定的履行地點來進行確定管轄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1、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合同 (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民事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代社會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很多的建設工程容易關於工程的質量和工程的價款產生問題。正常情況下,在這種時候就需要到法院來進行訴訟,要求法院做出合理的判決,但是需要按照履行地的進行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