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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提示條款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閲讀(2.7W)

一、格式合同提示條款法律規定是什麼?

格式合同提示條款法律規定是什麼?

提醒義務之條款範圍界定

對格式條款進行提醒是為了告知合同接受方該條款的存在,使合同相對方的意思表示為接受方所理解和接受。將根據格式條款的不同內容對提醒義務進行分別梳理。

一是格式條款中的基本條款。它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主體名稱和住所、合同標的和金額、履行方式及時間和費用承擔、責任免除或限制的約定、違約責任和發生糾紛的處理、合同訂立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作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這些條款的履行情況直接影響着雙方訂立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為了使合同按照雙方的意圖執行,雙方應對這些基本條款有完整的認識,合同接受方應該清晰的知道這些基本條款的存在。因此,雖然格式合同在具體民事領域的不同應用其基本條款的具體內容會有所差別,但其提醒義務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對基本條款應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這些格式條款的存在,而且根據具體格式條款內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會有所區別。

二是格式條款中的特約條款。它包含保證性的條款和附加性的條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約條款,且其訂立的依據也各有不同。有些特約條款雖然提供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寫入合同內容,但是接受方可以進行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有些特約條款是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如在保險合同中,其特約條款就包括了保證條款、行業協會條款和附加條款,這是基於保險合同法的直接規定。對於特約條款,因其內容也會直接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如雙方對保證事項的約定、合同提供方對合同接受方附加義務的要求等,合同接受方一旦作出選擇或雙方達成合意,直接影響着合同雙方的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所以合同提供方也應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這些條款的存在。

三是格式條款中的其他條款。為了使合同內容更加明確或避免產生糾紛,有些格式合同中雙方會訂立一些解釋性或補充性的內容,即其他條款部分。對這些條款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醒的義務應有所區分:若合同內容可能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的實現,接受方若不注意可能會因錯誤理解或不當理解造成判斷上的失誤,合同提供方應就這部分的格式條款的存在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如儲户與銀行之間簽訂銀行卡申領協議中的“其它”內容部分,裏面的很多格式條款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履行,例如凍結、扣劃、轉為睡眠卡的條件等,對這部分格式條款理應進行提醒;若合同內容屬於雙方磋商後以其他條款的形式進行特別約定或該條款僅僅是讓當事人更具體的瞭解,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提供方在附則中把法律對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專有部分的規定印製上去。

二、對格式條款訂立的規制是什麼?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第496條對於格式條款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格式條款提供方當事人必須要履行提示的義務,不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對方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