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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閲讀(1.16W)

(一)簽訂了合同之後,合同中有約定違約責任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按照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包括五種方式:

民法典規定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五百八十九條【拒絕受領和受領遲延】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約指的是簽訂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條款行事。在合同違約之後為了維護守約者的利益,我國法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為了保護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力和權威性,我國法律規定了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