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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閲讀(2.6W)
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規定了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果後履行一方已經瀕臨破產,處於停產或半停產,遭受經營上或財產上的重大損失,因資金困難而不能支付相互間先期發生的債務,已經嚴重影響到先履行方債權的實現,均可認為屬於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是指將自有的財產隱匿起來或者無償及低價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抽逃資金是指在不改變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將資金轉移隱匿的行為。如果抽逃的資金是公司的註冊資金,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3、喪失商業信譽。如果一方主體喪失了商業信譽,那麼交易對方理所當然地要懷疑其履約能力。如商場多次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所賣商品質量低劣,多次不履行與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況,均可認為喪失了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條件,適用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而立法時又無法一一列舉的情形,同時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