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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賣家的原因導致產權證逾期辦理的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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