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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如果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沒有特別説明的,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房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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