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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約定事項有哪些

房屋租賃律師解答 閲讀(1.07W)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約定事項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確定出租人具備處分房屋的權利,即出租人對房屋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2、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3、租賃期限,合同中要約定租賃的期限。

4、房租和房租的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5、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責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責任由誰承擔,沒有約定的,依法由出租人承擔

6、承租人是否有轉租權,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如未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

7、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如,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等。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