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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不符合崗位要求辭退

法律 閲讀(3.04W)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崗位要求辭退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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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

然後,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最後,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

通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也好轉正也罷,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都是享有解除權,但是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求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者符合勞動合同裏面的約定,不然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往往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