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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又稱使用侵權。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爲,又稱銷售侵權。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又稱爲商標標識侵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在國外稱爲反向假冒行爲。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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