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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幾種

土地承包 閱讀(8.17K)

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實也是屬於確權證件的一種,在證件上有國家工作人員嚴格登記的各種編號和數據等,都代表着對該土地的某種絕對權威的法律效力的。並且在我國的這種特殊的國情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是隻包括一種的。下面大家就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認識一下,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幾種?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幾種

一、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幾種?

土地使用證大體分爲兩類: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包括以前的宅基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有三種:一種是紅皮小本的,一種是黃皮大本的,還有就是現在的紅皮大本的。

二、土地使用證的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可見,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我國一共是分爲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兩種證件的,所謂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城鎮戶口都有的證件,而集體土地使用證是那些農村戶口辦理的一種對集體土地合理使用的憑證,出具土地使用證的時候,如果顯示爲集體土地,說明該土地在很多方面和國有土地使用的政策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