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買賣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爲,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一)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准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方式
1、公開方式:即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上網競價方式尋找受讓人的行爲。
2、協議方式: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透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的行爲。
(三)二種轉讓方式分別適用的範圍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佔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爲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③爲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④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於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範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占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覈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爲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因爲轉讓之後才能進行出售或者是贈予,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一定要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然後補辦出讓手續,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最後必須要去國土資源局,經過他們的審批之下才能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