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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間怎麼認定?

土地承包 閱讀(2.02W)

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凡是使用國家土地的個人和單位,都要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使用國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會不同,它從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間開始計算。那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間怎麼認定?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說明。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間怎麼認定?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時間怎麼認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爲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四)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受讓人。

2、轉讓方式:

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以上就是如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一些細節。出讓是需要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而劃撥一般是不需要支付使用費的,只有一些安置等其他費用,對於轉讓,其中也還有一些不同的形式。如果要涉及相關事項的負責人,應及時瞭解其中的具體方式和細節,防止出錯。

以住宅用地爲例,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70年後,土地使用即宣告到期。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時間一般是以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時間爲準,這種認定方式較爲合理,只有擁有了土地使用證,才真正擁有土地使用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