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拆遷工程合同有哪些條款?
(一)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拆遷工程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合同有效期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但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最長只能是20年。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拆遷工程合同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的,拆遷工程合同主要內容有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拆遷補償方式以及金額、拆遷安置期、拆遷過渡期以及違約責任等其他的內容。拆遷工程合同有效期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