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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2W)

一、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有什麼區別?

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有什麼區別?

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妨害作證罪和僞證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在犯罪客體上都侵犯了公安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兩罪都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等。但兩罪也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前罪表現爲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後罪表現爲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此點區別特別要強調的是,僞證罪必須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僞證,而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則無此限制。

2、犯罪行爲發生的場合不同

前罪發生的場合在客觀方面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贅述。後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之中,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

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四類人。

4、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

前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罪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作僞證的行爲會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爲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

二、妨害作證罪和爲證罪的相關說明

雖然兩罪存在上述區別,但是在以下這種情況中,如何區分兩罪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行爲人在刑事訴訟中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應該如何處理?

我們認爲,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既構成妨害作證罪,又構成僞證罪共犯,但因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爲,且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行爲人應以妨害作證罪一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1.行爲人構成妨害作證罪。行爲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僞證,主觀上有妨害作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作證的犯罪行爲,符合妨害作證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爲本罪。

2.行爲人與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構成僞證罪的共同犯罪。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爲人明知自己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僞證的行爲會發生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危害結果,但爲了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希望該結果發生。且行爲人明知自己並非“單兵作戰”,而是有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與之密切配合,符合共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

無論是妨礙作證還是僞證罪,律師都不應該有這種行爲,因爲律師所做的是爲被告進行辯護,但無論如何都需要基於在真實證據和事實的情況之下來進行辯護。而不應採取非法手段來阻止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是使用僞證來幫犯罪嫌疑人逃脫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