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妨礙作證罪與僞造證據罪的區別

法律 閱讀(2.46W)
妨礙作證罪與僞造證據罪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妨礙作證罪與僞造證據罪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客觀性。構成妨害作證罪需要注意:

(1)就行爲主體來看:本罪中的“證人”,不限於狹義的證人,而應包括被害人、鑑定人、翻譯人;同樣指使他人作僞證中的“他人”,同樣不限於狹義的證人,指使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指使鑑定人作虛假鑑定、指使翻譯人作虛假翻譯的,都成立妨害作證罪。

(2)就行爲內容來看:是指阻止廣義的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除以暴力、威脅、賄買的方法以外,還包括以唆使、囑託、請求等方法,只要在客觀上起到了阻止作證或作僞證的效果。

(3)就該罪與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關係來說:兩者的行爲內容不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是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行爲。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而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是指向證人或被害人等具體人的訴訟活動的,則構成妨害作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