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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5W)

妨害作證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

法律是嚴肅的,不允許有一絲絲的隱瞞與欺騙,更不會容許影響法律權利使用的行爲發生,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爲了在犯罪之後避免牢獄之災,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隱瞞事實真相,那麼在法律中妨害作證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怎樣規定的呢?

刑法》第307條規定了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根據《刑法》第306條之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僞證的行爲。兩罪有相似之處,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客體上都侵犯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程序,行爲人主觀上都有妨害證據的意圖,客觀行爲也有相似之處。

但兩罪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1)發生的訴訟範圍不同。前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而後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2)行爲發生的時間不同。從時間上看,前罪行爲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後;而後罪行爲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始之後。

(3)行爲表現不盡相同。前罪的行爲表現爲“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僞證”兩種;而後罪則爲“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

(4)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後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限於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如果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則既觸犯了妨害作證罪,又觸犯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由於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爲,而觸犯的這兩個罪名的法條在內容上存在着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因而屬於法條競合。妨害作證罪的法條是普通法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法條是特別法條,因此,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處理原則,對這種情況下的行爲人應按照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定罪處罰。

希望對您有幫助。國家制定相當嚴謹的法律約束人們的方方面面,就是爲了減少不公平的事情的發生,也是爲了維護這個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要嚴謹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