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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 又有哪些程序

出口合同 閱讀(1.53W)

進口商出口商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透過協商就各自的在貿易上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出口合同簽訂從簽訂時就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有哪些?出口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本站爲您解答。

出口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又有哪些程序?

出口合同的履行可以主要概括爲四大程序。

1、貨。根據外貿訂單的要求備貨。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質量、包裝等。

2、證。訂單簽訂後,催客戶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後,審查信用證中是否有不合理條款,有的,及時跟客戶聯繫要求對方改證。

3、船。貨物備齊,信用證審覈無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安排發貨。注意發貨期要在信用證規定的發貨期內。

4、款。貨物發出後,按照信用證要求準備交單單據:發票,箱單,提單,保單,產地證和其他客戶要求的檔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內交單辦理收匯。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生效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在合同的履行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民法典》的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約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法律對違約方採取的強制制裁措施。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如果合同標的系非金錢債務,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出口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的知識。瞭解出口的程序之後,合同簽訂雙方應誠信守約,履行應有的責任,才能享有權利,二者是分不開的。瞭解《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確完成合同的各項義務,才能使簽約雙方長久友好合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