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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懷孕事實簽訂合同公司可要回報酬嗎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5.81K)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其中的欺詐是指在設立、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爲。但是即使合同無效,但是勞動者已經提供了勞動,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用人單位不可要回已經支付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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