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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將勞動合同收回,員工可以向單位索要,索要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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