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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爲,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幫員工開設社保帳戶並補足社保費用;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而在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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