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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天天加班意味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1.24W)

如果公司天天加班意味什麼?

如果公司天天加班意味什麼?

意味着公司的行爲不合法、屬於違法行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而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你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當然單位如果不支付加班工資,則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此外,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公司每天都讓加班可以投訴,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如果單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強制員工加班或因投訴導致公司解僱、拖欠工資等侵害你權益的行爲發生,員工可以直接到單位辦公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對待單位強制加班的行爲,應該注意蒐集考勤、視頻等相關證據,然後向單位主張超時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一般都是作爲勞動者的身份在社會上生活的,如果我們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與自己的老闆產生了糾紛,可以訴諸於法律來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