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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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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含義

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並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二、勞動關係的含義

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三、勞動關係的基本內容

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此外,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關係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係,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係等。本條規定了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內容。

四、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係建立的規定

1、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係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

對於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勞動行政部門檢視。職工名冊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級別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對於用工管理、解決勞動爭議、統計就業率和失業率等都有着很大幫助,同時也便於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職責。

透過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的相關介紹,我們應該要知道,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因此就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給予用人單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