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社保勞動合同期限嗎

勞動合同 閱讀(1.68W)

社保勞動合同期限

社保勞動合同期限嗎

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瞭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社保的問題需要自己合理的處置,因爲涉及一定的福利體系,只要自己合理的做出相應的程序就能合理的解決有關的問題,但是具體的問題分析需要自己進行積極的準備,否則自己的權益就會受到侵害,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有着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