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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1.68W)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分爲單位和職工兩個主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非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六種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未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什麼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