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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要解除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與勞動者協議,或者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後,解除競業限制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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