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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扣完社保就沒了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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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扣完社保就沒了違法嗎?

工資扣完社保就沒了違法嗎?

扣完社保之後,工資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是屬於違法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有此可見,用人單位是要在提出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後,所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社保是屬於國家規定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所以,在扣完社保之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

二、公司交社保是怎麼扣除的

1、按規定,員工的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的;

2、至於社保每月需繳納多少錢,是根據你參保繳納的基數多少來確定的。繳費基數假設是3000元,單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20%(600元),個人承擔繳納養老保險8%(240元)。

3、各地的繳納基數一般有多種檔次,有一個下限和最高的上限,根據實際狀況選擇基數繳納。同樣,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都是按選擇的繳費基數然後按不同險種的比例扣繳,方法同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包括社會保險條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您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因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社保就是所謂的“五險一金”,即是指: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生育五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一金)。

用人單位需要爲勞動者間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在繳納社會保險時會根據員工的工資比例來計算,一般情況下社保由用人單位進行代扣代繳,如果在扣完了社保後勞動者的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爲,用人單位需要及時的提高並補足員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