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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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