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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技術合同專利歸屬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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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技術合同專利歸屬怎麼確定?

職務技術合同專利歸屬怎麼確定?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職務發明創造中,完成發明創造的是作爲僱員勞動者的自然人,其對發明創造享有署名權這一身份權益,而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卻歸單位所有,而在非職務發明中,無論是署名權還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都僅屬於發明者設計者本人所有。

二、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爲職務發明?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範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於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於其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託。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綜上所述,有些技術工種,會和單位簽訂技術合同,並利用職務進行發明創造,這樣取得的專利歸屬需要根據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執行。合同未做出約定的,可以認定爲職務發明,專利歸單位,職工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單位可以批准職工使用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