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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合同訂立 閱讀(3.1W)

1.電子合同成立時間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爲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爲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爲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爲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資訊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資訊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資訊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爲,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爲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爲資訊接收的時間。

2.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爲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爲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着某種合理的聯繫,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總之,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律師365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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