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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與締約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59W)

合同關係作爲一種當事人之間的特殊結合關係,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訂立需要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要約人發出要約,承諾人做出承諾。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必然有一個接觸磋商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隨着當事人之間信用關係的增強,先合同義務逐漸產生,先合同義務存在於締約過程。但締約過失責任則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先合同義務與締約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與締約過失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二者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主要區別是: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的由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從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