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給用人單位工作,正常情況下,都會簽訂一份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裏面會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還有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且一般用人單位都給予員工一定的休假機會。對於有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能夠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病假工資屬於勞動報酬嗎?
一、病假工資屬於勞動報酬嗎?
病假期間,勞動者不提供勞動。因此,工資不是勞動報酬,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勞動保險待遇。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簽訂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有很大的幫助的,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社會上是弱勢羣體會被欺負,包括自己的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是其他對勞動者不利的後果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