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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能低於底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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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能低於底薪嗎?

一、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能低於底薪嗎?

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近頒佈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由此可見,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的條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

患病住院,顯然是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工資,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病假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爲依據發放工資報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關於具體數額,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爲本人工資60%至100%;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爲本人工資40%至60%。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無論何種計法,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病假工資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而單位支付員工病假工資,往往是根據該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的。工作時間越久,那麼單位需要支付給病假員工的病假工資就越高,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