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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協議是否合法

轉包協議是否合法

轉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現象,這樣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轉包和分包的公司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因此產生轉包分包糾紛。所以,在轉包和分包的時候要諮詢檢查公司的資質。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爲,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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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籤轉包協議合法嗎

先猜測您的老闆不是個體經濟組織,所以難以界定爲勞動關係。您的老闆將員工與他的關係弄得不倫不類,本意想做成承攬關係,在承攬關係中定做人沒有爲承攬人繳納保險的義務。而在勞動關係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一般來說,在承攬關係中,除包括勞動力的價值和技術成份的價值外,承攬人的報酬還包含有一定的利潤成分。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報酬一般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通常以每日勞務的價格作爲計算報酬的標準。二者在報酬給付標準上的差異,決定了在行業相同並且提供相同勞動量的情況下,承攬人與勞動者所獲取的報酬具有較明顯的差別。以承攬合同名義規避事實勞動關係的行爲,在司法實務中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一旦發生爭議,法院會認定承攬合同無效。如果是是僱傭關係,僱傭合同中的僱工一般是定期領取報酬,而且無論有無工作成果,均能取得報酬;承攬合同一般是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時領取報酬。那麼,請問諸位員工,您們的工資是怎麼領取的呢?承攬合同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僱用合同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爲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區別在於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訂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而僱用關係中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爲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再次請問諸位,是否要聽取老闆的支配呢,是否是在老闆提供的場地、使用老闆提供的工具和原材料進行生產的呢?是,就是僱傭關係。還有一點是:在僱傭合同中,僱工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身遭受損害的,不論僱主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造成他人損害或自身遭受損害的,只能自行承擔責任。此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受僱人一方(您即原告主張和僱用人的法律關係爲勞動關係)。由被告方(老闆)僱用人舉證否定,其舉證方式爲:支付的報酬對價爲(工作總成本+管理費)。受僱人和僱用人的法律關係是承攬關係。如若被告人(僱用人)不能舉證支付的報酬爲(工作總成本+管理費),那麼受僱人和僱用人的法律關係是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其它的在所不問。如果是承攬關係,簽訂的協議也是承攬協議,就合法;如果是僱傭關係而實際簽訂承攬協議,就荒唐,不合法。如果您的老闆是註冊的,那就是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他面臨的將是一筆不菲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