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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租賃合同的糾紛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 閱讀(2W)
履行租賃合同的糾紛怎麼處理
租賃合同的糾紛,首先要確定管轄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一個批覆,確定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修繕、租金、騰退等問題,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管轄案件更符合“兩便原則”的,由被告戶籍地和居所地法院管轄。
剩下有一些常見的問題,在此與大家討論:
(一)承租人轉租房屋的問題
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收益。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特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必須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房屋承租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給第三人時,以同等條件優先於他人而購買的權利。
(三)承租人裝修房屋的問題
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後,爲了滿足生活或經營的需要,往往會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合同終止後,如何處理裝修的財產歸屬問題、不當得利及損失賠償問題。
(四)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的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合同的處理,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就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