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轉讓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形下是允許的,國有土地轉讓有不同的種類。那麼,國有土地轉讓的分類有哪些?國有土地轉讓的分類的標準是什麼?國有土地轉讓有哪些具體規定?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爲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爲。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種類包括:
⑴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⑵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減免地價或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⑷爲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着物轉讓;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着物轉讓;
⑹成片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爲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本站小編爲您整理六種國有土地轉讓的類型。在國有土地轉讓中,不論是哪一類型的轉讓,都是需要遵守有關的規定,都要受國有土地轉讓的有關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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