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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阅读(1.49W)
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析:产前假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产前假,产前假2个期。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给,并粗作出勤对待。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