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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直接認定的醫療過錯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54W)

一、法官可以直接認定的醫療過錯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法官可以直接認定的醫療過錯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患者影印病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檢查在醫院所有簽字的東西都要影印,律師要嚴格審查,這個方面經常是律師進攻的最後絕招。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遠遠沒有患者家屬想的那麼多。不要看新聞裡說幾十萬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萬。有殘疾的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每個殘疾等級5000元。不過每個法官有權在一定範圍能增減。如果認為精神損失費判的太少而上訴,絕大多數都駁回而維持原判。

二、醫療過錯的訴訟時效有哪些?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三、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有哪些?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後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過錯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的情形一般是針對於醫療機構存在本身的錯誤,不管是沒有按規定告知他人風險義務,以及還有醫療機構不能舉證,同時還有醫療過錯比較明顯的,這樣才能保障到患方的合法權益。